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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後,將其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移轉予受託人,得否由受託人申請事業概要核准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3年06月1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0033405號函
重點摘要
事業概要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公聽會後,於事業概要申請前將其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移轉予受託人,該公聽會之舉辦仍具效力。有關後續事業概要之申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為之。
主旨
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後,將其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移轉予受託人,得否由受託人申請事業概要核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3年5月21日北市都新企字第10330949000號函。
二、有關事業概要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旨揭規定舉辦公聽會後,於事業概要申請前,將其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移轉予受託人,參依本署100年6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00036587號函略以,該公聽會之舉辦仍具效力(如附件1)。至有關後續事業概要之申請,請依本部99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90066426號函(如附件2),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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