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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會解散清算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3年11月28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0075581號函
重點摘要
有關都市更新會解散後清算備查作業之實務執行細節如下供參:
(一)財務報表:按本辦法第31條規定,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製作,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以能表達剩餘財產,及其歸屬及分配情形。
(三)清算報告:敘明更新會名稱、地址、立案證書字號、解散原因、解散經過、解散時間及清算事項
(四)解散與清算事項及其相關表冊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會議紀錄。
主旨
關於貴轄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17-2地號(聯邦合家歡社區吉祥區)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清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3年11月1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331991810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會解散後之清算,旨揭規定已明定解散之都市更新團體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告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至上開清算備查作業之實務執行細節,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無相關規範且無案例可供參考1節,本署經參考民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有關清算之規定,以及人民團體與部分地方政府執行經驗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財務報表:按本辦法第31條規定,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製作,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以能表達剩餘財產(例如更新會之存款簿影本、財產目錄),及其歸屬及分配情形。
(三)清算報告:敘明更新會名稱、地址、立案證書字號、解散原因、解散經過、解散時間及清算事項(包括清算人姓名、清算期間及剩餘財產等事宜)
(四)解散與清算事項及其相關表冊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會議紀錄。
三、配合都市更新法令之修正,本署近期將檢討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有關清算作業將納入修訂,以供實務執行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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