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關於都市更新團體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清算事宜執行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3年12月26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30614823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團體之清算,除本辦法有規定外,應依民法及準用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私權糾紛訴訟中未定讞,致部分賸餘財產尚未分配,尚難謂已符合上開法務部函所稱清算終結,仍請俟判決確定並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後,再依本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備查。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團體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清算事宜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l03年8月8日北城更事字第1033418022號函。
二、都市更新團體係依都市更新條例設立之法人,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又依民法第1編總則第2章人第2節法人第1款通則第41條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是以,有關都市更新團體之清算,除本辦法有規定外,應依民法及準用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參依法務部103年10月8日法律字第10303511610號函(如附件1)略以,按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第1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第2項)」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清算程序於清算人完成上開職務而完結,清算人應於完結後向法院呈報,並聲請為清算終結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99條規定參照),完成登記後,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是以,清算終結前,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清算人必先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始有清算終結可言(法務部101年4月10日法律決字第10100033640號函參照)。有關函詢都市更新團體清算後,因私權糾紛訴訟中未定讞,致部分賸餘財產尚未分配,尚難謂已符合上開法務部函所稱清算終結,仍請俟判決確定並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後,再依本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備查。
四、又依司法院秘書長103年12月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30029552號函(如附件2)略以,…公司法第331條規定:「……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4項)…」次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此項監督權之行使,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因法人係屬公司、合作社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法人而有所不同(司法院秘書長90年3月15日(90)秘台廳民三字第01069號函參照)。是以,解散之都市更新團體於清算完結後,除應依本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辦理備查外,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應向法院聲報,請轉知轄內都市更新團體知悉。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
相關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40條
行政程序法第41條
行政程序法第42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