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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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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3年12月22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2923169號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之情形,於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尚未核定前,仍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始為適法。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程序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3年12月11日府授都新字第10332445500號函。
二、函詢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之情形,於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尚未核定前,得否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函請一併辦理1節,查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及本署99年2月24日營署更字第0992903219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仍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辦理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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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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