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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轄南港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內五處暫予保留案之都市計畫回饋土地,涉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分配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4年01月05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2923509號函
重點摘要
個案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其參與分配之主體,應視回饋土地產權登記之時點而定,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完成回饋者,自應依完成登記後之權屬參與分配,始能符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當時之權屬狀態。
主旨
關於貴轄南港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內五處暫予保留案之都市計畫回饋土地,涉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分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3年12月11日府授都新字第10332445501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時,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復按同條例第31條規定,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是以,有關權利變換參與分配之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所詢旨揭個案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其參與分配之主體,應視回饋土地產權登記之時點而定,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完成回饋者,自應依完成登記後之權屬參與分配,始能符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當時之權屬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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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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