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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涉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之評價基準適用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4年01月05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0083006號函
重點摘要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整體開發需要,涉有細部計畫變更者,應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辦理。至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者,其各筆土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應以上開計畫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而更新後之規劃設計及權利價值評估,則依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涉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之評價基準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2月16日北市財開字第103316366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立法意旨係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時程相當冗長,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反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仍須先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勢難因應都市更新之時效需求,故為因應實際建設計畫,在不影響計畫原規劃意旨之原則下,為權宜之程序減化,先核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是以,函詢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整體開發需要,涉有細部計畫變更者,應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辦理。至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者,其各筆土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應以上開計畫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而更新後之規劃設計及權利價值評估,則依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內容為之,始符合上開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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