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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及第29條之1所定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或依同條例第25條規定採協議合建之事業計畫,得否免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辦理聽證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4年03月2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40408991號函
重點摘要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文並無例外免聽證之提示,另依與會部分學者之意見,認為計畫之變更,不必一定要全面聽證,但應於法律定之較為妥適,施行細則只是過渡期間暫時因應之措施。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及第29條之1所定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或依同條例第25條規定採協議合建之事業計畫,得否免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辦理聽證1案,請復照惠復。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10月20日府都新字第10331640800號函。
二、有關貴府之建議,經參酌本部103年5月19日召開「研商內政部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合憲性及適法性疑義會議」與會學者及法務部104年3月11日法律字第10403502300號函(如附影本)意見檢討如下:
(一)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文並無例外免聽證之提示,另依與會部分學者之意見,認為計畫之變更,不必一定要全面聽證,但應於法律定之較為妥適,施行細則只是過渡期間暫時因應之措施。
(二)另依法務部之意見,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9條條規範都市更新事業核定前之有關程序,以權利變換或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均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三)再者,立法院部分立法委員針對104年3月25日本條例施行細則之修正,已認有欠缺母法授權,恐有違憲之虞等疑慮,已建請本部另依合憲、適法方式修正。現本部如逕於施行細則再訂免舉行聽證之例外規定,恐再次引發合憲性之質疑。
三、綜上,有關貴府之建議,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9號意旨,如擬為免舉行聽證之例外規定,宜提升於本條例規範較為妥適。所提建議已納入本條例修正草案中,本部將持續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兼顧程序保障及行政效能,以利實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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