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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擬准於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囑託辦理建築物測量前,由實施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4年05月0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42907179號函
重點摘要
登記機關擬准由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前,先向登記機關申請預為測量,並俟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及實施者領得使用執照後據以核發成果圖,以縮短囑託後登記機關之內部作業時間,未影響測量結果之正確性,尚無違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有關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得申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及建築物測量之規定。
主旨
關於貴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擬准於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囑託辦理建築物測量前,由實施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4年4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430492920號函。
二、有關登記機關為提升為民服務效率及品質,擬准由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前,先向登記機關申請預為測量,並俟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及實施者領得使用執照後據以核發成果圖,以縮短囑託後登記機關之內部作業時間,未影響測量結果之正確性,尚無違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有關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得申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及建築物測量之規定。惟上開預為測量作業,事涉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橫向連繫合作模式,是否妥適,請自行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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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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