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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署主辦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都市更新案」開發方式可行性1號,詳如說明。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4年08月05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42912475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條例第44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各項獎勵項目,均視更新案對於環境貢獻度、公益性及必要性,由審議會審議決定應核予之獎勵額度,如權利變換僅分回素地,自無法於當次更新完成容積獎勵之承諾與對價,審議會亦無從審核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
主旨
為本署主辦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都市更新案」開發方式可行性1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4年6月25日旨案開發方式研商工作會議結論(如附影本)辦裡。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權利變換定義所稱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按其立法意旨及綜觀與其他子法之關係,如地上權。次查本條例第44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各項獎勵項目,均視更新案對於環境貢獻度、公益性及必要性,由審議會審議決定應核予之獎勵額度,如權利變換僅分回素地,自無法於當次更新完成容積獎勵之承諾與對價,審議會亦無從審核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
三、爰此,貴公司擬於權利變換分回南街廓(重建區段A)素地後另案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依法尚無不可,惟都市更新建物容積獎勵僅就北街廓(重建區段B)予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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