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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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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因出資關係變動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4年11月19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40442206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明定符合本條例第21條特定款次之變更者,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擬訂台北市信義區OO段O小段OO地號等12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因出資關係變動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4年11月10日府授都新字第10432276700號函。
二、鑒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無論變更幅度或範園,均需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將影響更新案之推動時程,爰於97年1月16日增訂本條例第19條之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之簡化作業程序(嗣於99年5月12日修正),以符實際作業需要;本條例第19條之1明定符合本條例第21條特定款次之變更者,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至旨揭個案是否適用本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係屬個案實質認定,請秉權責自行依法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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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9-1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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