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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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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登記事宜。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4年12月25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40082591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6條所明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獲有分配者,自應依上開規定,以登記名義人之名義辦理登記。
主旨
關於貴公司函詢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登記事宜,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12月17日未具文號函。
二、按「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實施權利變換時,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已辦理土地登記者,應以各該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參與權利變換計畫,其獲有分配者,並以該登記名義人之名義辦理登記。」分係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6條所明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獲有分配者,自應依上開規定,以登記名義人之名義辦理登記。
三、另本案依貴公司來文所述尚未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仍建請先洽該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及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協調相關配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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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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