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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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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導致都市更新案內公有土地抵充及估價疑義,擬修訂公告之都市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5年01月30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52901646號函
重點摘要
有關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生效後,擬修訂土地使用分區、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內容,載明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係以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前之土地使用分區認定之,或載明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始生效1節,按都市計畫案經公告發布實施生效後,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擬定機關應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事宜。另擬載明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係以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前之土地使用分區認定1節,亦與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日依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之規定不符。
主旨
關於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導致都市更新案內公有土地抵充及估價疑義,擬修訂公告之都市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5年1月19日府授都新字第10432466800號函。
二、有關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生效後,擬修訂土地使用分區、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內容,載明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係以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前之土地使用分區認定之,或載明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始生效1節,按都市計畫案經公告發布實施生效後,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擬定機關應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事宜。另擬載明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係以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前之土地使用分區認定1節,亦與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日依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抵充之規定不符。本案疑義因事涉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個案執行事項,請依上開意見自行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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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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