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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所定公式內「管理維護經費」及「捐贈金額」之性質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5年02月1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50404000號函
重點摘要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得依所定公式計算容積獎勵,其公式內所稱「管理維護經費」,係都市更新事業投入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成本,與「捐款」無涉;另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亦得依所定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公式內所稱「捐贈金額」,係主管機關與實施者間約定互負有對價關係之給付。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所定公式內「管理維護經費」及「捐贈金額」之性質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1月29日府授都新字第10530160310號函。
二、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得依所定公式計算容積獎勵,其公式內所稱「管理維護經費」,係都市更新事業投入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成本,與「捐款」無涉;另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亦得依所定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公式內所稱「捐贈金額」,係主管機關與實施者間約定互負有對價關係之給付,本部104年6月29日內授營更字第1040422700號函(正本諒達)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