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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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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權單純或多屬同一企業體所有之房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重建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5年05月03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52906762號函
重點摘要
1.都市更新條例除第15條對於所有權人組織更新團體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逾7人外,餘對於都市更新案內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產權狀況,未有其他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限制。惟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非即應予以核定或受其主張之拘束,主管機關仍應本於依法行政原則,於責管都市更新審議會就個案情形,綜合考量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作成核定與否之決定。 2.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獎勵,並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明定得獎勵之項目及其額度上限。有關主管機關考量政策推動方向、都市發展及個案狀況等因素,限縮更新獎勵,尚無牴觸上開規定,應無不可。
主旨
關於產權單純或多屬同一企業體所有之房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重建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責府105年4月27日府授都新字第10530806900 號函。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除第15條對於所有權人組織更新團體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逾7人外,餘對於都市更新案內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產權狀況,未有其他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限制。惟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非即應予以核定或受其主張之拘束,主管機關仍應本於依法行政原則,於責管都市更新審議會就個案情形,綜合考量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作成核定與否之決定。
三、另查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獎勵,並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明定得獎勵之項目及其額度上限。有關主管機關考量政策推動方向、都市發展及個案狀況等因素,限縮更新獎勵,尚無牴觸上開規定,應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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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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