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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得給予容積獎勵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6年10月3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60104800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得給予之容積獎勵起算日及截止日,以本條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
主旨
關於貴公會函轉沛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詢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得給予容積獎勵之起算日及截止日,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6年10月20日(106)北市不動產開發銅字第12757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其起算日及截止日以本條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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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相關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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