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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得酌予放寬其建蔽率之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6年10月17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089號函
重點摘要
各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擬具標準。採訂定自治法規或以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由各縣市主管機關就權管法令或都市計畫評估後逕予酌處。
主旨
關於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7條所示依本條例辦理重建者得酌予放寬其建蔽率之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9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67321320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又本條例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故已授權貴府主管機關得就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擬具標準。至採訂定自治法規或以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請貴府就權管法令或都市計畫評估後逕予酌處。
三、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請貴府儘速依本條例授權訂定標準,以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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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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