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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辦理重建者得酌予放寬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之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6年11月01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60816370號函
重點摘要
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業已授權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擬具標準。至採訂定自治法規或以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請各主關機關就權管法令或都市計畫評估後逕予酌處。
主旨
關於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7條所示依本條例辦理重建者得酌予放寬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之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23日府建都字第1060221947號函。
二、有關檢討建築物建蔽率及高度上限,本部已於106年10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089號函釋在案;至貴府都市計畫住宅區建築物並無高度限制,是否仍需檢討建蔽率及高度放寬1節,請貴府本於職權,逕予評估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等法令規定後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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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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