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登記機關執行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地政司
發布日期
103年02月12日
發文函號
內地司字第1030084340號書函
重點摘要
1.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囑託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而得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辦理。
2.登記機關於受理塗銷限制登記時,尚難判斷其是否不足清償積欠稅款,及有無符合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要件,爰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應先行審查有無符合該項規定。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登記機關執行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署102年11月4日營署更字第1022921761號書函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月27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0413100號函辦理。

二、按本案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上開函查復結果,貴署所詢旨揭疑義緣於該府囑託該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一小段197地號等7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案」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因計畫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林○鋒之補償金額不足清償其積欠之所得稅款,致土地登記簿仍載有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且該府於囑託辦理移轉登記時又無一併囑託塗銷該限制登記,爰由該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及第141條規定通知補正,先予敘明。

三、茲就本案上述情形,本司認為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及本注意事項第3點已予規定:「土地及建築物依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補償峙,其設有...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及本辦法第7條之2...規定,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限制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二)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故得由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囑託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而得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辦理。

四、至於本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囑託辦理限制登記,應檢附何種「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辦理1節,茲查貴署102年10月14日營署更字第1022921081號函附都市更新案件個別輔導紀錄表所載,本案實施者已就原土地所有權人林○鋒之補償金額全數向稅捐機關繳納並領據,故得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發布實施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函件(含載有林君應受補償金額資料),及上開實施者依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代為清償之文件,作為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惟以類此情形,因登記機關於受理塗銷限制登記時,尚難判斷其是否不足清償積欠稅款,及有無符合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要件,爰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應先行審查有無符合該項規定。並囑託函文內敘明「本案限制登記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惠請辦理塗銷登記」,俾利登記機關辦理後續塗銷事宜,併與復明。
  • 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