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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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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領有同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7年02月2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
重點摘要
1.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2.僅有建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及面臨私設巷道可否適用本條例建築等疑義,因涉及合法建築物認定及指定建築線等事項,宜請檢具個案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主旨
有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執行疑義1案
說明
一、復貴學會107年1月12日都更產發字第107012001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略摘)疑「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依本條例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三、至於僅有建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及面臨私設巷道可否適用本條例建築等疑義,因涉及合法建築物認定及指定建築線等事項,宜請檢具個案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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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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