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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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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之時程獎勵起算日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9年05月0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90808210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之10%時程獎勵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
主旨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如附件1 )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106年10月31日營署更字第1060104800號函(如附件2)說明二更正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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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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