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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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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案件及建造執照法令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11年05月1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111088738號函
重點摘要
1.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110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2.109年6月30日以前已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且已另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者,以其建造執照掛號日為建築法規之適用日。
3.申請重建計畫之建築執照法令適用日仍應依危老條例第5條及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辦理。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案件及建造執照法令疑義1事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4月21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723821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第2項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另依第46條之6規定:「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上述第46條之6規定係於110年1月1日施行,故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110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三、查本部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業已釋示,本條例第5條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又查本部109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010號函係為因應當時本條例時程獎勵降低致申請量短期內劇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即時核定重建計畫,故同意放寬109年6月30日以前已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且已另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者,以其建造執照掛號日為建築法規之適用日,非申請重建計畫均可援引。考量目前各縣市審查重建計畫案量及時程均屬穩定,有關依本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之建築執照法令適用日,仍請依本條例第5條及本部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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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
內政部106.11.07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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