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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1年07月0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係為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
主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說明
一、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認定之。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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