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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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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危老重建計畫同時涉及軍事禁限建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11年09月30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110817700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條例未排除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故軍事禁限建管制區範圍內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仍應符合軍事管制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擬具重建計畫同時涉及軍事禁限建1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8月15日府建計字第1110160848號函。
二、有關危老重建計畫與建造執照之申請程序,本部前於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已有釋示,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法令規定,查本條例未排除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故軍事禁限建管制區範圍內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仍應符合軍事管制相關規定;查「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係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及本部會銜公告,並自111年6月25日生效在案,後續申請建造執照是否得依原申請之容積獎勵辦理疑義,因涉個案建築執照申請事實認定,請貴府依軍事禁限建管制及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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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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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6.11.07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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