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11年09月28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111193280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予以獎勵,故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屬臨接現有巷道,自得依獎勵辦法規定申請。
主旨
有關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獎勵1事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1年8月29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66066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為建築法第48條所明定,有關現有巷道之認定,建築法上開規定業授權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其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依本部75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378352號函,「……所稱『現有巷道』之範圍宜包括左列情形……(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 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查貴府業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就現有巷道訂有相關規定,本案現有巷道認定事宜,依卷查該府來函說明三「……現有土地屬性為私設道路,已於民國70年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且現況供公眾通行……」,似已屬本部上開函釋所稱現有巷道範圍,惟個案申請事實認定係屬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應由貴府依上述法令及函釋相關規定,秉權認定核處。
三、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建築,予以獎勵,故函詢個案倘經貴府認定屬臨接現有巷道,自得依獎勵辦法規定申請。
分享
下載檔案
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