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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11年12月23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110099817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相關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酌處。
主旨
有關貴府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1事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2月13日府建用一字第1113945438號函。
二、有關旨揭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認定,本署業以108年4月1日營署1080020028號函釋在案,貴府函知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認定,非地方制度法規定應陳報上級機關備查之範圍,仍請秉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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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
相關條文
營署更字第10800200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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