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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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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申請危老重建之範圍認定及申請容積獎勵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12年02月06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121017082號函
重點摘要
1.危老條例適用範圍無排除學校用地之適用。
2.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得單獨重建,但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3.以重建建築物所占全基地面積比例做為計算容積獎勵之標準,符合危老條例第6條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規定。
主旨
貴府函詢學校用地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及容積獎勵、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得否分批拆除重建等疑義1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2年1月17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207097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已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並無排除學校用地之適用,且按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釋,本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至來函建議以擬重建建築物所占全基地面積比例做為計算容積獎勵之標準1節,原則尚符合本條例第6條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規定,惟個案涉及事實認定部分,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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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相關條文
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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