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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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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涉及危老所有權人同意書及重建計畫申請人名義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布日期
114年07月14日
發文函號
國署更字第1141109879號函
重點摘要
公寓大廈重建即使已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命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基地持分,申請危老重建計畫時仍須依《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公寓大廈經法院判決確定,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涉及申請危老重建計畫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重建計畫申請人名義疑義1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14年5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05294號函。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明定,申請重建程序,應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有關本部106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076號函係依建築法第3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作成之解釋,旨案如依本條例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仍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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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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