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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增稅,再移轉計課土增稅時准減徵40%。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07年12月19日
發文函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重點摘要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增稅,再移轉計課土增稅時准減徵40%。
主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說明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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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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