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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14年03月26日
發文函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
重點摘要
1.114年起房屋因重大災害而毀損且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相關規定者,可以申請房屋稅減免,延遲申報仍可從災害發生之該年度開始適用減免。
2.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重建者,房屋稅減免的期間會從前述法律或細則規定的起算時點起算,並至一直到該年度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最後一個月(每年6月)為止,來計算「課稅年數」。
3.有跨年度導致減稅比率混亂的情況,從第二年起會固定用「比較優惠」的減稅比率計算。
主旨
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說明
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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