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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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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築容積額度審認權責歸屬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日期
89年09月25日
發文函號
北市工建字第8932469800號
重點摘要
建築師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之容積定義及計算方式依法簽證負責
主旨
有關 貴局為本市大安區仁愛段四小段54、55、55-1地號等3筆土地上原有建築物(原財神酒店),函囑提供「原建築容積」核度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9月13日北市都四字第8922084000號函。
二、旨揭「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標準及計算方式,本局業於89年8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98000號函函復說明「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之容積定義重新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值之和,視為更新事業中之「原建築容積」。但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精神,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僅得復建於地面以下,不得移置地面以上興建。」在案。至提供原建築容積額度乙節,因屬建築師簽證項目,建請由申請人委託本次設計建築師依上述認定標準及計算方式依法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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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相關條文
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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