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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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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權責單位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發布日期
96年04月16日
發文函號
北市工新設字第09630831200號
重點摘要
市民自費申請地下連通道,其出入口座落基地內,由建管處負責辦理。
主旨
關貴處96年3月15日研商臺北市萬華區直○○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更新事業計畫涉及計畫道路用地,第四種商業變更等事宜會議結論涉及本處業務,辦理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3月28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630087300號函。
二、旨揭會議結論四涉及地下停車道連通跨越計畫道路之適法性一節,按本局95年5月25日研商「臺北市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權責」會議結論(詳附件),略以:(一)依建築法第51條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二)本市市民自費申請地下連通道案件,其出入口聯接建築物或座落於建築基地內之案件,由建管處負責辦理。(三)本局將草擬之「臺北市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辦法(草案)」及申請作業流程圖提供建管處訂定「臺北市不同街廓間之基地及兩建築物間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辦法」及審查流程。
三、依前項說明內容,本地下連通案應由建管處主政,建請貴處向建管處洽詢相關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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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相關條文
建築法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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