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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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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案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申請審議程序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布日期
97年09月02日
發文函號
府都新事字第09730867900號
重點摘要
避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致都市更新案須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或29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程序,因此事業計畫先行審議通過後,再逕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辦理核定事宜。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辦理都市更新案並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申請審議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7年8月14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案涉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得否都市更新審議作業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採聯席審查乙節,由於兩者辦理審議作業之法源依據、審議組織、審議重點及程序皆不相同,不宜聯席審查。
三、為避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致都市更新案須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或29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程序,建議可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送本府辦理報府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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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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