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專業機構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事業之資格認定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
98年11月25日
發文函號
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0號
重點摘要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營業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建築經理業、管理顧問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依建築師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技師法設立之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事務所。
主旨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專業機構」解釋令,業經本府98年11月25日以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專業機構,係指: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營業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建築經理業、管理顧問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並應檢附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建築師)合格證書及該人員受雇於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依建築師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技師法設立之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事務所,並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建築師公會或技師公會會員證。
分享
主要條文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