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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個案相關人員戶籍資料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
98年06月05日
發文函號
北市民四字第09831581900號函
重點摘要
實施者如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有關補償金提存名冊事宜,得持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個案核准函及個案名冊資料,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案內相關人員戶籍資料。
主旨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個案相關人員戶籍資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都市更新處98年5月26日北市都新事字第
09830589500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旨案,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如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有關補償金提
存名冊事宜,得持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個案核准函及個案名冊
資料,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案內相關人員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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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相關條文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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