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日期
99年03月09日
發文函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
明文件,餘依本函所述內容檢附。
主旨
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2月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06688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經本市建築管理處查核確認: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檢附實施者委託書及
切結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及會員證影本。
(四)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五)都市更新單元公告函。
(六)建築師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檢討之簽證圖說。
(七)原使用執照存根。
(八)原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
(九)地籍圖騰本。
(十)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十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中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其權利證明文件。」准此,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惟非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者,仍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佐證申請人具有合法之權利。
四、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及共有建物拆除等處分另有規定,如已取得上開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於申請原容積認定時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五、本案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7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
相關條文
土地法第34-1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