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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報告揭露門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發布日期
102年05月21日
發文函號
北市地價字第10211739300號
重點摘要
各比較標的明確標示資訊即使未於估價報告書中呈現,仍屬估價工作記錄之一部分,不動產估價師自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暨上開規定踐行估價程序及資料保存作業,並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作業。
至若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估價報告書時,確有對個別因素調整加以審查、需了解明確標示資訊者,如不涉及對外,且能注意遵守個資法,請各單位本於職權處理之。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為不動產估價報告揭示比較標的明確地段地號門牌地址等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1案,轉請查照。
說明
依奉交下內政部102年5 月16 日台內字第1020186015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 份。
內政部102年5 月16 日台內字第1020186015號函
一、依法務部102 年4 月19 日法律字第10203503730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上開函供參。
二、有關各比較標的之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後續蒐集、處理及利用該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等節,請依法務部前開函意當辦理。
三、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辨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第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於估價作業所需進行之個別因素調整,仍須依個案性質確實進行個別因素分析,各比較標的明確標示資訊即使未於估價報告書中呈現,仍屬估價工作記錄之一部分,不動產估價師自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暨上開規定踐行估價程序及資料保存作業,並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作業。
四、至若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估價報告書時,確有對個別因素調整加以審查、需了解明確標示資訊者,如不涉及對外,且能注意遵守個資法,請各單位本於職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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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1條
相關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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