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否由實施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建築執照起造人
發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布日期
102年07月19日
發文函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028209200號
重點摘要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由實施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建築執照起造人,併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執照。
主旨
有關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否由實施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建築執照起造人乙案
說明
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3月9日營署更字第1000012398號函內容略以:「經取得所有權全體同意,並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其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或變更主體,尚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仍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辦理。」,依上開函示,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由實施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建築執照起造人,併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執照。
分享
主要條文
營署更字第1000012398號
相關條文
建築法 第30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