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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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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申請補助項目、額度上限撥款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日期
107年10月12日
發文函號
北市都授新字第1076009225號函
重點摘要
1.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係針對「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指「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受理補助申請。
2.未依補助辦法第6條於「籌組階段」提出申請補助額度50%,逕於「核准立案」階段始提出申請者,即屬一次請領「設立都市更新會」經費補助,申請人應檢具第6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
3.申請各期補助經費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試算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一併檢具計算公式及合格原始憑證提出申請。
4.補助經費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款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125萬元及75萬元,若於第三期一次請領全額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萬元,且各次請領補助經費皆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分之一。
主旨
有關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補助項目、額度上限撥款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府107年5月18日修正公布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補助辦法係針對「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指「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受理補助申請。
二、倘申請人未依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於「籌組階段」提出申請補助額度50%,逕於「核准立案」階段始提出申請者,即屬一次請領「設立都市更新會」經費補助,申請人應依本府公告之書表格式,檢具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定文件,並依第6條第2項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並依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配合進度達成各期撥款條件並檢具申請文件,即可分階段依補助額度比例提出申請,惟依補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係針對「都市更新規劃費用」核撥補助,故申請人於申請各期補助經費時,皆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試算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一併檢具計算公式及合格原始憑證提出申請。另依補助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款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125萬元及75萬元,若於第三期一次請領全額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萬元,且各次請領補助經費皆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分之一(詳試算表)。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71301K0001,惠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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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主要條文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5條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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