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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日期
109年09月16日
發文函號
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167132號函
重點摘要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所定要件之基地,得不受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但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檢討指標。
主旨
有關本市109年7月8日修正公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立法原意,係對於因災害受損之建築物,為免未來造成更大損害,將付出更高之社會成本,故為加速其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明定經取得一定之同意比例願意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程序辦理都市更新者,得不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限制。爰此,該條文適用範圍包含未劃定及已劃定更新地區。

二、承上,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之建築物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倘符合本自治條例第13條所定要件,得不受第12條規定之限制,惟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有「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之適用,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