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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定義及受理申請更新事業限制
發文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布日期
111年11月04日
發文函號
臺北市政府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重點摘要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係指申請範圍全部屬公告更新地區,如申請範圍非全部屬公告更新地區者,非應排除於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外,市府仍得受理申請。
主旨
有關「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略以):「自劃更新單元範圍涉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排除於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外:(一)業經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 ...」,其意旨係因業經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7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申請事業概要或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依本條例第23條及本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是前揭須知第4點第 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係指申請範圍全部屬公告更新地區,如申請範圍非全部屬公告更新地區者,非應排除於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外,本府仍得受理申請。

二、前揭申請自劃更新單元,其全部範圍皆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等規定辦理。

三、至後續其申請事業概要或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及時程獎勵計算,依內政部 101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10385193號函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4條第 1款及第 2款規定,其同意比率及時程獎勵應分別檢討。

四、本案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