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五一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五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一0一00五六八四五號令除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五十四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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