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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7條、第17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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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