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7條、第17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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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