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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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