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九五0000四0四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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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緊急命令:指 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二二八四四0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