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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九五0000四0四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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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更新之劃定、實施、獎助及監督,得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二、前條及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