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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九五0000四0四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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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