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三一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24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