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三一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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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