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三一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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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 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